没有批文的安置补偿协议大多数无效
很多时候,我们拆迁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觉得补偿少了,受骗了,后悔了,该怎么办呢?
事实上,笔者(耿峰律师)认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不意味着完全无力回天。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确实不能随意反悔。但是,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无效协议,后悔还来得及。
我国对土地征收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必须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严格来说,没有征地批文的协议,大多数都是无效协议。
赵拓是武汉市花山镇的农民,农耕之余在市区打工,一家四口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后来,当地大规模征地拆迁,其他村民都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了字。迫于情势,赵拓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并领取了一部分补偿款。
但是,不久之后,赵拓就感觉到,失去房屋和耕地,基本生活仿佛失去了屏障。单靠打工的不固定收入,缺乏生存安全感。
赵拓委托了律师,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在赵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当地征地拆迁部门并未取得征地批文,他们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各方和解,赵拓拿到了理想的补偿款。
小心驶得万年船。我们不能心存侥幸,将希望全部放在后期救济上面。毕竟,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合同性质,一旦签字盖章就发生效力,后期救济存在着很大风险。在前期签订协议时,我们就应该时刻保持谨慎,衡量周全,避免出现找后悔药的情况发生。